在網絡游戲行業,取得游戲版號是決定一款游戲能否上線運營產生營收的一道“坎”。2018年3月,原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發布《游戲申報審批重要事項通知》,所有游戲版號全面暫停核發。在2018年12月,游戲版號重啟核發后,前期積壓排隊的游戲亦難以在短時間內獲批版號上線。此外,網絡游戲熱度具有明顯是時效性,一旦錯過了熱點主題,即便能上線,營收也大打折扣,甚至前期研發成本無法收回。在2018年,游戲版號成為“稀缺資源”背景下,以盤活舊版號、借用版號、租用版號,更甚至冒用版號,成為了該段時期游戲行業的“曲線救國”方式,繼而催生了一系列的法律問題,甚至“版號之爭”的訴訟。
目前出現游戲版號糾紛的場景主要為:原告A公司以其持有的游戲版號由被告B公司冒用上線游戲,故A公司認為B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主張民事賠償。
筆者團隊近期代理了兩起前述涉冒用版號的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故此,對題述的問題進行了簡淺的思考。
筆者認為,網絡游戲版號,作為出版業的行政許可和行政管理手段,本身不屬于民事權益。版號持有人不能以游戲版號被冒用,通過民事訴訟方式向行為人主張民事賠償責任。
(一)網絡游戲版號的性質一種行政許可,屬于行政管理范疇。網絡游戲版號受《行政許可法》、《出版管理條例》所規制,是文化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對網絡游戲出版活動實施行政管理的一種行政許可,屬于社會公共資源。單純取得網絡游戲版號的持有人,獲得的是行政權益,不是民事權益。只有取得版號的網絡游戲出版、發行和運營后,才能產生財產收益,轉化為出版單位、網絡游戲運營單位的民事財產權益或者運營權益。可見,持有游戲版號的出版單位如不運營游戲,只具有從事網絡游戲出版活動的資格,而不轉化為民事財產權益。(二)網絡游戲版號作為一種行政許可,取得、變更、撤銷、注銷等均有嚴格的行政程序,不能由持有人自由處分的。《行政許可法》第四章規定了行政許可申請受理、審查與決定、變更和延續及相應的程序,且撤銷和注銷行政也有明確的行政程序要求和條件。《行政許可法》第八十條具體規定了,“被許可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的......”。《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出版單位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本單位的名稱、書號、刊號或者版號、版面,并不得出租本單位的名稱、刊號。”從以上規定得出,取得、變更、撤銷、注銷游戲版號需符合法定條件,且遵循一系列的行政程序。持有版號的個人、組織,是禁止將版號轉讓給其他個人、組織使用,不管收費或者免費。繼而可以得出,版號持有人是不能自由處分版號,許可他人使用版號,否則需要承擔行政責任。(三)盜用、冒充版號出版網絡游戲行為人,應該承擔的是行政責任,而非民事侵權責任。《行政許可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依法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活動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具體規定了假冒出版單位名稱或者偽造、假冒報紙、期刊名稱出版出版物,有行政機關取締、予以行政處罰等責任。可見,對于盜用版號的行為人,應當承擔的是行政責任,并由行政機關按照行政程序作出決定。從以上三點看出,網絡游戲版號是一種行政許可公共資源。取得游戲版號的個人、組織,只是取得了從事網絡游戲出版、運營的資質。只有合法出版、運營游戲,才能轉化民事權益。單純的游戲版號,只是一種行政權益。作為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民事訴訟,并不保護行政權益。可見,游戲版號持有人單純以他人冒用版號上線運營為由,不屬于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個人和組織發現違法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有權向行政機關舉報,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核實、處理。網絡版號持有人,一旦發現游戲版號被冒用,可以向行政機關舉報違法行為人,要求行政機關按照《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對違法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如果行政機關怠于履行職責,版號持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判令行政機關履行職責。三、如法院判決單純冒用版號行為人向版號持有人賠償經濟損失,將與行政法律相悖,也會催生其他問題。如前所述,《行政許可法》第八十條、《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已經明確規定,任何網絡游戲版號的持有人,是不得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轉、出租版號的。因原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在2018年3月暫停了游戲版號的核發,在一段時期內,游戲版號販賣、出租、出借的黑色產業應然而生,是違反了行政監管規定的。版號轉讓、出租、出借的對價款,當然屬于違法所得。
如果法院通過民事訴訟判令冒用版號的行為人需要向版號持有人賠償損失,無疑是司法確認了游戲版號是可以轉讓、轉借獲利的,既與行政法規相悖,也會促使了版號違法交易繼續發生。甚至有可能出現版號轉讓雙方當事人,通過以“版號被冒用”的侵權糾紛為由提起虛假訴訟,以獲取法院的判賠,變相合法收取版號轉讓對價款。綜上,版號持有人也不能因版號 被冒用而獲得經濟性賠償。否則,既違背版號的行政監管規定,也導致由違規行為人利用司法判決獲得違法收益。筆者以上的討論,僅限于“單純版號被冒用”的場景。對于行為人如實施了妨礙版號持有人運營游戲的情形,可能損害了游戲運營權,不在本文討論之范圍內。目前,筆者團隊在廣東、浙江兩地代理的涉及游戲版號被冒用的不正當競爭案件仍在審理過程中。以上分析,謹是與網絡游戲同行們茶余閑聊的小結,歡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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