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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資質
1.軟件著作權證書
(1)從《著作權法》的角度講,游戲產品的法律性質屬于“計算機軟件”作品。依據國際公約和我國《著作權法》和《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著作權以“自動”方式取得,即作品自創作完成之日起,作者自動享有著作權,登記并不影響著作權的取得與否。
但登記除了具有公示效果外,還具有公信效果和證據功能,例如確認作者身份、初步證明著作權歸屬等功能。
所以,監管部門在審查游戲時,會要求提供軟件著作權證書。很多游戲發行平臺在開發者上傳軟件時候,也會要求提供著作權證書等文件證明軟件來源合法。此外,《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規定:軟件著作權的許可使用和轉讓應當以書面方式為之。從合同審查的角度而言,為明確標的物及其權屬關系、避免侵權糾紛,要求合同相對人提供軟件著作權證書也自然成為題中之義。
(2)關于著作權證書的“初步證明”效力
根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以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等法規和申請程序,著作權登記機關對登記申請的審查以形式審查為主,不一定對軟件內容的合法性作實質性審查。
更重要的是,著作權的自愿取得意味著權利人不需要及時辦理登記即可行使著作權,在著作權行使后、登記前就可能會發生冒名登記等侵權行為,所以單獨以著作權證書不能單獨作為權屬證明依據。
在涉及所謂的“IP授權”以及改編的游戲,情況則更為復雜——
改編需要取得原作品權利人的同意,但是登記機關客觀上也很難審查軟件是否存在改編、改編授權的真實性等情形。因此一款改編自熱門IP游戲軟件,雖能取得著作權證書,卻未必享有完整的著作權。在軟件侵權訴訟中,往往需要提交軟件著作權證書、合同、授權書、研發記錄、代碼、畫面截圖和視頻等大量證據材料進行侵權比對。
2.“版號”
出版許可由來已久,申請流程復雜,本文不一一展開詳述,主要想給大家解釋
游戲“版號”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出版批文”、另一部分是ISBN備案號。
(1)出版批文是國家新聞出版署批準相關游戲出版運營的審批通過文件。
該文件的文件號“國新出審【2020】XX號”就是版號。審批結果均會在網上公示,可以通過公開渠道查詢到審批通過的游戲。
(2)ISBN指internationalstandard book number(國際標準書號)。
20世紀中葉,國際標準化組織(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ISO)制定了標準書號規則。80年代,我國加入ISBN組織,凡是正規出版物都會有一個標準號。之所以說是standard,是因為號碼都是由13位數字組成,由短橫線連接,數字組合有不同含義,即“商品分類號-國家代碼(state identifier)-出版社代碼(publisher identifier)-書出版物碼(title identifier) -校驗碼(check digit)”。根據*新修訂的標準,我國大陸地區的代碼開頭都是“978-7”。
具體到游戲而言,國家新聞出版署批準后會同步給一份ISBN備案單,作為正規出版物的證明。
3.文旅部游戲備案(已停辦)
2018年文旅部職能調整前,網絡游戲運營前還需要向文旅部申請備案,備案通過的可以獲得一個備案號和一個電子標簽,備案號和標簽需要在游戲官網下腳公示。
隨著文旅部不再游戲審批的職能,目前已無需辦理此備案手續,文旅部原來的備案系統和網頁也進行了調整,不再有備案功能和備案公示。
(二)其他資質和證明
除了“版號”這一關鍵性資質外,游戲在上線運營前(尤其是非自主研發)的游戲,建議對游戲名稱、內容、商標(以及icon和logo)、IP授權等知識產權信息進行必要的審核,避免發生知識產權糾紛和不正當競爭糾紛。
(三)“出海”要不要版號
近年來,不少國內游戲公司積極拓展海外市場,并且取得了驕人的業績。這種情況下,作為游戲運營單位的國內公司需要按照國內法律法規取得游戲公司的經營資質(屬人管轄),在海外運營的游戲產品要符合產品實際運營地的法律(屬地管轄),所以在海外運營的游戲產品本身不需要版號。
不過現實的情況是,很多游戲公司的產品同時在國內和海外運營,此時,國內版申請版號,國外版按當地的政策法規分級或辦理其他手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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