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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游戲出版物號申領
網絡游戲上線前應當取得廣電總局的事前審批。2016年3月10日起施行的《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廣電總局、工信部令第5號)第二十七條規定,網絡游戲上網出版前,必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審批。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的《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辦公廳關于移動游戲出版服務管理的通知》(新廣出辦發〔2016〕44號)規定,自該通知施行之日起,未經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批準的移動游戲,不得上網出版運營。該文件明確要求:(1)移動游戲需通過廣電總局審批后,具備游戲類APP批準號碼及批準日期才可發布;(2)7月1日前已上線的游戲須于10月1日前補辦版號,7月1日后待上線的游戲則在版號申報前必須提供支撐性材料。
2. 游戲備案
《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依法對進口網絡游戲進行內容審查。進口網絡游戲應當在獲得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內容審查批準后,方可上網運營。第十三條規定,國產網絡游戲在上網運營之日起30日內應當按規定向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履行備案手續。因此,如為進口網絡游戲,應當在獲得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內容審查批準及批準文號后,方可上網運營;如為國產網絡游戲,則為后置備案。
股轉公司反饋案例:
淘金互動(837685):股轉公司反饋問題請中介機構補充核查其上線運營是否需要向文化部門辦理游戲備案,未辦理是否存在停運風險以及對公司的影響。中介機構核查后回復:公司主要游戲產品《地下城堡》已依法履行了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的前置審批和文化部的備案程序,對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不存在重大不利影響。
分享時代(837731):股轉公司反饋問題請中介機構核查公司發行的游戲的出版前置許可和游戲備案等手續辦理情況。中介機構核查后回復:公司僅為游戲發行商,不屬于游戲開發商及游戲上網運營的運營商或渠道平臺,不是辦理游戲出版前置審批手續及游戲運營備案手續的義務主體,因此公司不存在因未辦理所發行的游戲前置審批及備案而被相關監管部門進行處罰的法律風險。同時,公司出具《承諾函》,將督促游戲開發商或合作運營商盡快自行或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單位向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申請辦理相關游戲的前置審批并申請版號,并在完成后及時辦理文化部備案。如合作運營商無法配合完成相關工作,公司將對相關游戲采取下線處理措施,在未來與游戲開發商、聯合發行商或運營商等簽署業務合同之前,獲取游戲前置審批及備案資料,并對游戲開發商或游戲運營商的資質進行嚴格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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